第十一條 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結果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向有關高校反饋、抄送省級學位委員會,同時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科畢業論文抽檢結果的使用。
(一)抽檢結果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對連續2年均有“存在問題畢業論文”,且比例較高或篇數較多的高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本省域内予以通報,減少其招生計劃,并進行質量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應對有關部門、學院和個人的人才培養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追責。
(三)對連續3年抽檢存在問題較多的本科專業,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者,視為不能保證培養質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其暫停招生,或由省級學位委員會撤銷其學士學位授權點。
(四)對涉嫌存在抄襲、剽竊、僞造、篡改、買賣、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畢業論文,高校應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對查實的應依法撤銷已授予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五)抽檢結果将作為本科教育教學評估、一流本科專業建設、本科專業認證以及專業建設經費投入等教育資源配置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