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标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産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内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标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産、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地方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财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内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将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産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隐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内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态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确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準确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 财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内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标準。
加強相關開支标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标準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标準,增強開支标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标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标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内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争、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采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産配置标準,合理确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标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号、産地。采購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标,确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并逐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嚴格控制協議供貨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标。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三章 國内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國内差旅内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内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确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内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 國内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标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産品等。
第十五條 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内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六條 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适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準,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七條 出國團組應當按規定标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标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八條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内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标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