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職工: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教職工住房公積金從2016年4月起,按照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後的新标準計算繳納,因此,教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增長幅度較大。
為了更好地保障教職工切身利益,學校積極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協商并達成一緻意見,即“對教職工2016年1-3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照2016年4月份标準進行差額補繳;其中,學校負擔部分将于本月補繳并劃入教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個人負擔部分不再扣繳”。
特此通知!
計劃财務處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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