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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工動态

(轉發)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亂吐亂扔亂倒亂貼亂畫亂停亂放亂穿等行為的通告

作者: 發布時間:2012/03/06 09:23:37  來源:



為加強城市管理,美化市容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設幸福湘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号,1992年)、《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号,2005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号,2007年)、《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65号,1996年)和《湘潭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潭政發〔2010〕19号)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市城區(含高新區和九華、昭山示範區)禁止亂吐亂扔亂倒亂貼亂畫亂停亂放亂穿等違規行為。現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單位、經營戶和個人應當自備生活垃圾容器,按照規定的時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站點。随意傾倒、抛灑、堆放生活垃圾或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對單位或經營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依法依規對單位或業主每次罰款50元。
  三、個人應當行為文明,自覺遵守、維護市容環境和交通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1.亂扔果皮、紙屑、煙頭、槟榔渣、塑料袋等廢棄物的,每次罰款10元;
  2.随地吐痰、便溺的,每次罰款20元;
  3.在城市建(構)築物和市政公用設施或樹木、電杆上亂貼亂畫的,每處(次)罰款50元;
  4.不按規定橫穿馬路的,每人(次)罰款20元;
  5.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不按規定停放的,每台(次)罰款50元。
  四、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第1個月以教育告誡為主,2012年2月1日起實行處罰。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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